一、案例启示
1.虽然个人没有直接获利,依然涉及犯罪。
2.出纳、开票员虽然提出异议,但仍然做相关工作,也被追罪。追罪的有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会计、出纳、开票员。
3.原会计拒绝参与,未被追罪。因此,不要为了工资去冒险。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税款罪的犯罪过程来看,此罪名是整个公司的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一个犯罪,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完成整个犯罪过程。
二、核心
1、普瑞生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经过:因为普瑞生物是我们县上的一个龙头企业,2014年年底公司开会的时候,公司领导说收入量少,再加上为了新三板上市,公司领导就说要把业务量做大,多次在会上提到这些事情。我当时作为普瑞生物的开票员,觉得公司并没有这么大的业务,要做大业务量,也就只能虚增业务,我当时就向公司领导表示,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就不做了,并且我向公司提交过辞职申请,因为我手头的工作一直没办法交接,所以辞职申请就没有批准下来。
2、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时任被告单位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周自荣、任销售主管的被告人尹兆坤利用李楦、牛某2、孙某1等15人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虚拟货物名称及价格,虚构向李楦、牛某2、孙某1等15人收购原材料(农副产品)业务,并依此安排任物控部经理的被告人李敦汉开具不真实存在货物交易的入库单,后安排任开票员的被告人王艳萍依据不真实存在货物交易的入库单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161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06989275.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26895607.84元。
三、判决如下
1、撤销师宗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单位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3、原审被告人王志光(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